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室工作环境,达到“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目的,根据国家有关实验室规范,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实验室隶属于吉林大学建设工程学院管理,主要从事油页岩及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实验教学,着重服务于高校师生及相关研究机构。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部分 实验室任务
第四条 承担油页岩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及钻采技术等相关方向的科学研究和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 建立实验室的开放与管理运行机制,扩大实验室的受益面。
第六条 定期进行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第七条 完成实验管理、教学师资队伍建设,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高质量完成实验及教学任务,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和培训方案。
第八条 实验室应不断进行实验室建设研究工作,不断总结经验,不断改进。
第九条 科研实验室要与教学实验室建立良好互动关系,科研教师在完成科研项目同时,要为教学实验提供教学条件
第三部分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环境、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学校和国家发改委统一管理、全面规划。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按计划进行。按照国家与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建设标准,多方筹措资金改善实验室条件。
第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条件建设,实现安全环保达标率为100%,真正体现以人为本。
第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搭建开放式的教学实验室和大学生科技创新实践教育基地平台,以适应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四部分 实验室体制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由学校审批,独立建制,实行校院二级管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全面负责中心的建设规划、管理、实验教学安排和人员聘任与考核工作,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物品、实验经费、实验教学等的调配与监控工作。
第十六条 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由实验室主任、经验丰富的教师、实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3-5人组成,负责对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人员聘任置等重大问题审议、咨询和决策。
第五部分 实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发改委及学校等有关管理法律法规,结合实验室工作情况制定相应的具体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精、细、实”和现代化管理手段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室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并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的物资根据科研的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随时调配,以保证实验及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实验室人员管理。被实验室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室的科研、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室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并服从实验室主任的调动。按照实验室管理制度细化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到人。每年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及技术水平进行总结评比和表彰。
第二十条 实验室资金管理。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实验教学经费和创新实验经费等由实验室主任和院主管财务院长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科研与教学的需要,由实验室指派专人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并及时入帐。实验室经费要专款专用,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购入设备、特殊实验材料等先入帐,由实验中心主任复查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及环保管理。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档案管理。建立实验室各种资料管理档案,做到科学化、规范化,并保持档案资料的连续、完整,及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的准确信息,为以后实验室的建设提供可靠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实行信息、管理现代化,其中信息部分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科研项目信息、经费信息、人员的信息、物资信息、实验教学信息、实验室开放信息、学生实验管理信息等。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开放管理。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程序、管理办法,确保实验室开放有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评估体系。按照《高等学校实验室评估指标及评分标准》和《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六部分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实验室各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实验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研究生、技术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科研与教学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工作的领导者和组织者,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根据承担的科研与教学任务,在校(院)领导下,根据科研及本专业发展的方向,制定实验室发展建设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和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制定每学期科研与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好本实验室各类人员工作任务,并对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九条 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根据实验室主任分配的科研与教学任务,制订具体工作计划。做好实验前的资料、器材、实验方案等准备工作。严格指导学生实验,对于仪器设备,积极指导使用者并主动参与维护保养工作,以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
第七部分 附则
本规程适用于实验室及在实验室从事科学研究与实验教学的教师、助教、研究生、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